1、动物: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动物产品: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4、动物防疫: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5、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6、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7、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9、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10、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名词
11、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12、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13、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14、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食品安全法
15、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6、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7、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18、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19、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20、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21、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22、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3、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24、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25、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26、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
27、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疫病。如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