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

颁布日期:1996-10-03 执行日期:1997-02-01

文号:GB16550—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城疫群体检疫、个体检疫、实验室检验和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了鸡和其他可感染新城疫的禽类。

2 引用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 群体检疫 对养禽场、独立饲养的禽群及外售、外运的禽群施行检疫。 3.1查清免疫状况 通过询问兽医人员或检查疫病记录,核查被检禽场(群、室)在过去一年内是否出现过新城疫临诊病例,是否有与新城疫病例接触史,周围2km范围内是否发生过新城疫。 3.2 查清免疫状况 通过查验免疫证明或查询其他资料,核查被检禽群是否已按规定注射合格疫苗。如按规定免疫并正处于规定的保护期内,禽只健康状况良好,被认为免疫合格。如免疫不符合规定要求,要以合格疫苗再次接种,隔离饲养观察至群体抗体滴度达25以上,全群健康,认为免疫合格;观察期内发现疑似新城疫病禽,须接3.3条和3.4条要求进一步检查。 3.3 群体临诊检查 首先作静态检查,让禽群处于静止状态,观察营养状况,精神状态、呼吸、粪便、鼻及口腔分泌物有否异常。然后观察禽只运动状况,有否跛行、共济失调、痉挛等异常现象。检查中重点注意以下情况: a. 精神沉郁或无任何症状而死亡; b. 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精神萎顿、产蛋减少或停止; c. 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嗦囊胀满; d. 呼吸困难、喉部发出“咯咯”声(晚间较明显); e. 下痢,粪便成绿色; f. 偏头转颈,作转圈运动或共济失调。 若发现疑似病例,按3.4条要求进一步检查,同时对全群隔离饲养。 3.4 病理解剖检查 对临诊疑似病例,应全部或抽样解剖,依据下述病变作出初步判断。 a. 口腔、咽喉部有粘液,咽部粘膜出血; b. 腺胃乳头肿胀,挤压后有豆腐渣样坏死物流出,乳头有散在的出血点; c. 肌胃角质下层有条纹状或点状出血,有时见不规则溃疡,腺胃与肌胃交接处有出血斑、条; d. 小肠前段有大面积散在出血点,或肠粘膜有纤维性坏死并形成假膜,假膜下出现红色粗糙溃疡; e. 盲肠和直肠皱褶处有出血,盲肠扁桃体(淋巴滤泡)出血坏死; f. 气管粘膜充血、出血、气管内有粘液; g. 心冠脂肪、心耳外膜及心尖脂肪上有针尖状小出血点。

4 个体检查 4.1 在无群体检疫条件的场合,须进行个体检疫。个体检疫合格的禽只一般供食用,如继续饲养应隔离三周,经观察无异常后,方准与其他禽只混养。 4.1.1 查明是否为自疫区。 4.1.2 查验免疫证明。 4.1.3 临诊检查和病理解剖检查。 检查内容参照3.3条和3.4条进行,发现疑似新城疫染疫禽只,立即作无害化处理。

5 实验室检验 5.1 下列情况进行实验室检验 a. 产地定期检疫; b. 监测免疫状态; c. 疑似病鸡的定性,或临诊及解剖检查初步诊断为新城疫,需进一步确诊; d. 检疫中发现重大疫情(如禽流感),须作鉴别诊断; e. 行政主管部门、饲养单位、售购或争议双方要求进行实验室诊断。 5.2 实验室检验方法 a. 病毒分离鉴定试验,见附录A(补充件)。 b. 血凝抑制试验,用于免疫监测,见附录B(补充件)。

6 检疫后的处理 6.1 经临床检查、解剖检查和实验室诊断等综合判定,确诊为新城疫的禽群或禽只,按GB16548处理。 6.2 经初步诊断为新城疫可疑的禽群(禽只),按下述方法之一处理: a. 除将可疑禽只按6.1条处理外,全群隔离饲养,并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如在接种后观察期内出现可疑禽只,亦按6.1条处理。观察21d后,对临床健康,免疫滴度达到25以上的禽只,经体表消毒后按健康禽只对待。 b. 经初步诊断为新城疫可疑的禽群(禽只),在全群隔离饲养的同时,对可疑禽只采样作实验室诊断,如确为新城疫者,全群即按6.1条处理。 6.3 发生过新城疫的禽场在半年之内,其禽只不准出售、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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