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监督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动物防疫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配备5-10名动物防疫监督员。

四 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2 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知识; 3 具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 4 连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五年以上; 5 在编在岗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五 动物防疫监督员审批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物防疫监督员登记表,由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审核合格后,批准发证。

六 动物防疫监督员职责为; 1 依法对辖区内从事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动物检疫员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受理、裁决检疫争议; 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罚); 5 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任务时,应做到: 1 出示证件、佩带标志、着装整齐、公正执法; 2 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3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索取、查阅的资料要保密; 4 办案及时,不无故拖延或拒绝。 5 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

八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动物防疫监督员考核、考评及违章、违纪档案登记制度。

九 动物防疫监督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活动。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防疫监督员予以免职: 1 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的; 2 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 3 调离、退休、退职的; 4 其它应予免职的。

十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物防疫监督员予以撤职: 1 违章、违纪,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的; 3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它应予撤职的。

十二 动物防疫监督员撤职、免职程序为: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查,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对免职和撤职的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及时收回证件、标志。

十三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