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一 为加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以下简称证章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证章标志包括农业部规定的五种检疫合格证明、各种检疫业务专用章、动物防疫合格证、免疫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动物检疫员证、动物检疫收费定额票据等。

三 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证章标志的领取、发放、保管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 证章标志由农业部设计制作,农业部未作规定的,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计制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五 证章标志实行专人管理、专库保管、分类造册、专帐记录,对有编号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发放单位应详细登记号码。

六 为加强用证的计划性,设区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市下年度用证计划报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七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逐级发放的管理办法,具体程序为:

1 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从农业部指定厂家订购领取;

2 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

3 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

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之间不得转借、平调动物防疫证章标志;严禁擅自到农业部非指定生产厂家订制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九 五种检疫合格证明的存根,由直接发放单位负责回收审核,经审核合格,方可换发新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实行县、市两级审核制度。

十 书证存根或副本至少保存两年,《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有关证件档案自撤销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销毁存根、副本或档案应当进行登记,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销毁,涉及财务和档案管理的,按财务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 监督机构发放证章标志,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所收费用为订购证章标志的周转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

十二 从农业部非指定生产厂家订购或自行设计制作证章标志的,没收非法证章标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行政处分,对订购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十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之间转借、平调证单标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十四 丢失证章标志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因保管人员失职造成证章标志损坏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五 未按规定发放证章标志的,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六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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