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由农业部另行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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