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均要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违法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